athena_hu
发表于 2007-5-29 13:03
原帖由 奥丁战神 于 2007-5-29 13:41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据我所知,好像是说,国内上来就把被告认定有罪,你的律师要给你做无罪辩护。
这边被告人是被认定为无罪的,控方律师必须向法官证明你的有罪。
奥丁,好久不见:D
水晶宝宝
发表于 2007-5-29 13:15
爬了这么久一定要留名
SuSufei
发表于 2007-5-29 13:24
lz的教训已经有了!那个女生也应该得到一点教训,不然以后教训会更大!报警吧!
不过已经送出的礼物就不要再要回来了,男女交往,收点礼物还算正常。
[ 本帖最后由 SuSufei 于 2007-5-29 14:28 编辑 ]
紫龙晶
发表于 2007-5-29 15:24
:cool: :cool: :cool: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smilies/big/043.gif
VanillaA
发表于 2007-5-29 15:33
原帖由 水晶宝宝 于 2007-5-29 14:15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爬了这么久一定要留名
$握手$$汗$
kkwm_2001
发表于 2007-5-29 16:00
原帖由 okle 于 2007-5-29 12:04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楼主估计已经去和警察交涉了,希望有结果能过来报告一声,不然这么多人白操心了:) :)
$握手$ $握手$ $握手$
Yucca
发表于 2007-5-29 16:03
出来混,早晚是要还的!
n个人问了楼主是否已婚,他东扯西扯就是不回答。爬了二十几楼,相信大家心里都明白了。现在看到没人支持,就跑了!怎么不象刚开贴的时候一个一个教训人家了?
强烈鄙视!
当然,那个女生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
1504674
发表于 2007-5-29 16:15
狭路相逢勇者胜
紫龙晶
发表于 2007-5-29 16:43
。。。。。。。。。。。。。。坑。。。。。。。。。。。。。
翻茄酱
发表于 2007-5-29 17:10
$m2$ $m2$ $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