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声傲歌
发表于 2009-8-13 23:26
一马归一马,应该属于中国法院管辖适用中国法
听涛小筑
发表于 2009-8-13 23:41
那个NAOCAN转述的所谓的律师的话也太可笑了,人家失主怎么证明不了那个包是自己的?包里最少有人家的物品吧,至少有钱包,钱包里至少有证件,证件证明不了自己么?你在大街上随便去抢去偷别人的包,然后让别人证明是人家的,否则就是你的了么?什么HUNDAN逻辑!
听涛小筑
发表于 2009-8-13 23:44
大水库~~~~~~斑斑快点来发钱,我都等到现在了。。。{:4_297:}
juya000
发表于 2009-8-13 23:44
那也犯不着去拿人家的包啊
农夫
发表于 2009-8-14 00:03
又见朋友帖,,一口一个朋友多费劲,直接说我得了。
ceciliez
发表于 2009-8-14 00:10
{:5_355:}
happytalk
发表于 2009-8-14 00:24
偷东西都有理了,那世界不是乱了么
babanya
发表于 2009-8-14 00:28
人世间还有正义
艾泽拉斯
发表于 2009-8-14 00:54
拿也没这么拿的啊,这个明显属于盗窃了,而且还被送到德国警察局,大使馆这招也够黑的,不光让你有违法记录,连签证都没了.不核算啊.
不过说一千到一万盗窃还是不对的.
麻纱
发表于 2009-8-14 01:05
{:4_297:}强帖,这明明就是偷,lv包包也不是大使馆的物品,明明就是私人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