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崽 发表于 2009-8-14 01:26

强帖留名,飘过{:4_291:}

超级玛丽 发表于 2009-8-14 01:42

{:4_291:}

风云侍者 发表于 2009-8-14 02:38



你不信算了。

我们现在只希望我的朋友能留下来。他的行为不是偷窃。

正在向绿党的外国人法律援助处寻求帮助。朋友拿回自己的东西,不是偷窃。
陈留张部 发表于 2009-8-13 16:07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偷东西被录了下来,证据确凿,还不是偷?来德国学的懂法律,还申辩了。
拿回自己的东西,为什么不直接说,比偷更值得同情。
你的朋友怎么就确定这个包的主人把钱贪污了呢?

sun_light 发表于 2009-8-14 03:35

明知故犯的事情......

anna 发表于 2009-8-14 03:51

强贴!

实际上如果大家再想一下就会发现一个聪明的小毛贼内心的逻辑:如果大使馆报案,德国警方时必须要他的本人护照,而他恰恰没有护照,这样,这个护照问题就可能被大使馆迅速解决。

孔乙己说窃书不算偷,。。。现在我们有了现代版:LV是国有资产,这顶多是私有化问题。LV的价格显然他们不太知道,还认为不过是个二手包。这个案值其实不小。还想换成盗窃中国驻外使馆?的确,如果德国律师这样帮你搞定,那在德国你是躲过去了。但从中国政府的角度看,这的德国官司就会以书面的记录定性为公然挑衅中国驻外机构,肯定是重罪。这个脱罪的方案,顾头不顾尾,叫:愚昧。

helen268 发表于 2009-8-14 03:54

{:4_291:}受不了受不了,我这个潜水员都要出来冒一个泡

maomaomimi 发表于 2009-8-14 07:22


Mika牛牛。。。我说的是你的头像。。。

我给你看一个头像。。。太像V斑斑了。。。
http://www.dolc.de/forum/uc_server/avatar.php?uid=75779&size=middle
北半球 发表于 2009-8-13 19:58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干吗用我头像{:5_367:}

XPCP 发表于 2009-8-14 07:30

{:5_355:}强帖留名

jszfx 发表于 2009-8-14 07:37

觉得是违法的{:5_386:}

minichips 发表于 2009-8-14 08:10

强贴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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