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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4 09:59
再该一下,应该是:
朋友恶向胆边生,临走时在办公桌上顺走了粘满捐款者血汗的领事馆的lv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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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4 10:12
啥也别说啦,同学们,事实证明,我们的大使馆已经把同胞们气得不行不行的啦!!!!{:5_354:}
你说咋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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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4 10:23
强帖留名!
btw,LV包包原来只要200欧啊?
i_kaname
发表于 2009-8-14 10:24
不知道一个LV的包怎么扯才能说成是大使馆的公共财物
而且你还得证明大使馆真的贪了你的那个200欧
偷东西就是偷
不要找什么借口
偷和窃本来就是一回事
irvine
发表于 2009-8-14 10:32
很好奇使馆的人看不看萍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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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4 10:39
这样最好了,不正好合了你们当难民的心愿么?
btw,这么无耻又弱智的人还是不要回国的好。
当然会通报的。
绿党推荐的律师人很好,可以肯定说,我朋友肯定不会遣返,
这个案子如果遣返回中国,不是偷窃,是什么危害国家罪,律师说了,就凭这一点,我朋友一辈子都不用担心被遣返回去。
陈留张部 发表于 2009-8-13 17:04 http://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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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4 10:44
它们当然看啦,还经常起个名回个帖,把自己撸撸直啥的.
不过晚上的时候,也常看见它们在不行街的KASTADT的小天鹅专卖柜前集体转悠,有点团购的意思.
龙的传猫
发表于 2009-8-14 11:05
{:3_241:}
xiayu
发表于 2009-8-14 11:16
楼主的朋友最好别回国,省得祸害国内人。
mmxiaoma
发表于 2009-8-14 11:27
暴民逻辑人被逼了嘛大家从情绪的角度替这位朋友设身处地的想一下也不是说恶搞的完全无法理解
主要的问题是 这位同学的方式方法欠妥 也没有量力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