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ibeimama
发表于 2009-8-16 22:21
强帖留爪
江南织造
发表于 2009-8-16 22:22
很久没见过这么2的了,一定要留名
@1234@
发表于 2009-8-16 22:43
这样也可以的话,别人偷我的钱,我就去偷回来,别人捅我一刀,就算法官判他十年八年,我觉得不合理,我就去捅他一刀回来。
德国律师和法官要是这个逻辑,谁还敢在德国活啊。
MDYJ
发表于 2009-8-16 23:47
这贴后劲不足
瞌睡的铃铛
发表于 2009-8-17 13:25
{:4_297:}{:4_297:}
芯蕾
发表于 2009-8-17 13:51
{:5_349:}
J20
发表于 2009-8-17 15:43
要不然怎么办,那200欧元本来可以给GF卖一个新的LV包。拿回自己的LV包,这不是偷窃。
陈留张部 发表于 2009-8-13 16:04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200欧不够买一个新LV的
potentilla
发表于 2009-8-17 15:56
晕
卷卷大花卷
发表于 2009-8-17 17:23
最强贴
libach
发表于 2009-8-17 1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