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ncscott
发表于 2004-7-24 13:27
楼主不会就是那个闺中密友吧?!或是那个男朋友?
北京松花蛋
发表于 2004-7-24 13:29
为什么删?不能删,她又没有诋毁当事人,只是阐述事实,又没有用照片盈利,算不上触犯法律,想怎么贴就怎么贴,除非。。。。楼主就是那个当事人?连别人说话的空间都不给,你算什么啊?
红豆饼
发表于 2004-7-24 13:30
最初由 vincscott 发布
楼主不会就是那个闺中密友吧?!或是那个男朋友?
呵呵,我也这么想的。。。不过论坛就是给大家说话的地方嘛。。。。
北京松花蛋
发表于 2004-7-24 13:30
可以考虑换个假名字,支持楼主
可可猪
发表于 2004-7-24 13:30
没学过法律不知道MM贴出当事人的照片和真实姓名算不算犯法,如果触犯了法律那还是删掉的好.如果没触犯我觉得不删也无所谓,毕竟这种人需要暴暴光,免得其他人再上当受骗.
红豆饼
发表于 2004-7-24 13:32
松花蛋提议不错。。。。。
ayaodan
发表于 2004-7-24 13:33
最初由 红豆饼 发布
呵呵,我也这么想的。。。不过论坛就是给大家说话的地方嘛。。。。
$同意$
可可猪
发表于 2004-7-24 13:33
没学过法律不知道MM贴出当事人的照片和真实姓名算不算犯法,如果触犯了法律那还是删掉的好.如果没触犯我觉得不删也无所谓,毕竟这种人需要暴暴光,免得其他人再上当受骗.
Esther
发表于 2004-7-24 13:35
楼主好象激起公愤了……
只做不爱
发表于 2004-7-24 13:36
古时候,奸夫淫妇可是要浸竹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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