饿死对立法 发表于 2004-7-24 19:42

最初由 信子 发布
女人又何苦为难自己呢?MM,蓝天下多的是白云,何必留恋一朵乌云,离开他,你应该庆幸,为了他门而放弃,不值,你应该做的就是,活的比他们更好,要知道,这种人最后也没什么好结果的.另外,即使他们做的很绝,我觉得MM的做法欠考虑,公开照片和姓名实为不妥.反倒会让他们认为你没气度,还是编辑下为好!

同意的说!
女人真是不能得罪.说点不同看法,爱你的前男友就应该不忍心让他曝光去毁他.既然不爱他又何必如此大肆宣扬.......

li6bonn 发表于 2004-7-24 19:43

最初由 咖啡豆 发布
说你不是当事人,谁会信啊?

做了还怕别人说!!!

聪明或愚笨不是最可怕的,可怕的是自作聪明。

li6bonn 发表于 2004-7-24 19:46

最初由 小番茄 发布
别人伤害了楼主,这也算是一种反抗和自卫的方式吧~
不过,法律好象没有规定说勾引人家老公有罪,但是法律好象又规定了侵犯人家隐私有罪$汗水$ 不知道哪个白痴规定的法律

做为一个男生,我不和你一般见识,但是我希望你下次说话的时候,注意一下分寸,如果没有充分的事实根据,请不要妄下判断。

li6bonn 发表于 2004-7-24 19:50

最初由 盛大咖啡 发布
同意楼上的,一个如果事不关己的人路过看到那个帖子,不管这个路人有多么多管闲事都好,也不至于会提出让斑竹删帖的行为来吧~~所以只有一个可能性,就是楼上所说的.
而且对于一个只是陈诉事实的受害者来说,你们即使是上了法庭,到最后输得精光的说不定还是你自己哦.再说了,在良心和道德上你难道自问很光明正大?!
(偶只学了1年法律,表打我啊)

作为一个学法律的学生,我觉得你实在很失败。因为你短短的两段话,就有4个逻辑错误。很难想象,今后如果你站在法庭上,会是怎样一番景象。

li6bonn 发表于 2004-7-24 19:52

最初由 天蝎妞妞 发布
$支持1$楼主有点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感觉。

如果起哄是你天生的爱好,那我无话可说。

freeman 发表于 2004-7-24 19:58

楼主此举可是不打自招啊

li6bonn 发表于 2004-7-24 20:01

请你说清楚一点,什么叫“打”,什么叫“招”?

freeman 发表于 2004-7-24 20:03

所以说爱之深,痛之切

mibundcy 发表于 2004-7-24 20:11

原来楼主是那个男的啊。。SOSOSOSO

freeman 发表于 2004-7-24 20:13

公理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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