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wong 发表于 2004-7-24 22:51

最初由 慈航静 发布
我想应该不是所有的人都愿意把自己的隐私拿出来和大家“分享”的吧。既然大家都不知道“该受谴责的”那对是不是有隐情,也应该不知道他们占不占理吧?

今天有个流氓在大街上抽了个老太太,强了40块钱,转身跑了。恰好有个记者看到,于是就在报上发表了消息。我觉得那个流氓不应该受到谴责,因为大家都不知道是不是另有隐情,所以也不知道他占不占理。你就是这个意思吧!

慈航静 发表于 2004-7-24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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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别了,温哥华》吗?

当杨夕理直气壮的和王平平说,“我就是爱他,我就是喜欢他,他也爱我,怎么着了?”(他,指陆大洪),你觉得杨夕错了吗?

还是那句话,爱,是自私的。

一份爱,到了不爱的时候,一定有不爱的理由。谁能说明白谁对谁错!

看过!偶就是这个意思!

狐狸老大 发表于 2004-7-24 22:54

这种事情很常见

想起一首歌
女人何苦为难女人。。。。。

liebermich 发表于 2004-7-24 22:54

坚决反对删掉照片,“隐私”,可笑。缺德的事情做的出就别怕被暴光,新闻媒体比如说焦点访谈报道这类事件的时候也没见把当事人的照片隐晦掉。所以建议楼主一并去各大媒体去反映一下问题。

别喊我 发表于 2004-7-24 22:55

wwweong动了气了~~ 你说这都是着得什么急啊? 越说越严重 这个感情问题 就是感情问题,你的比喻 都触犯法律列~迷茫ing ,,,,真地说不到一起啊。

你看 受害人mm 都不见了,这大伙吵个你死我活的 ,为虾米阿 ? 大家要秉着 鼓励受害人的原则啊, 这都吵什么人,还伤及无辜~~~~~

Tresor 发表于 2004-7-24 22:55

最初由 慈航静 发布
我没有洞察出任何事情啊!也不知道自己“能人所不能”$偶扛不动$ 我觉得我应该一直都是比较客观的在解释自己的看法啊。 $汗水$

理解你的想法,但是这根本没法公正客观的看。不了解,就不说话,那很多事情我们根本没法知道来龙去脉,你来我往,那就看着不说话好了?~~~还是看最后结果判断。
现在最惨的受害人那个女生,她没法申冤,没这种法律,只有舆论讨回公道了。

sunbar 发表于 2004-7-24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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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没有这个意思,也没这么说过。$汗水$
偶只是说,偶觉得偶的发言一直都算客观。从头到尾偶都没有支持过那“该受谴责”的那一对,只是一直说,大家所知道的可能并非是事实的“全部”的情况下,对那“该受谴责”的那一对群起而功之有点有欠公平。

主要是,一个男人背叛了爱情,他给两个爱情染了毒
一个女人背叛了友情,背叛了人格,她毁了一个爱情一个友情给一个爱情染了毒

爱情怎么能带毒呢?爱情可以有遗憾,就是不能生死相守,但它不能中毒,中了毒的爱情,变了质,还有什么可爱呢?

可可猪 发表于 2004-7-24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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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没有这个意思,也没这么说过。$汗水$
偶只是说,偶觉得偶的发言一直都算客观。从头到尾偶都没有支持过那“该受谴责”的那一对,只是一直说,大家所知道的可能并非是事实的“全部”的情况下,对那“该受谴责”的那一对群起而功之有点有欠公平。
天哪,这个世界上有什么是你100%完全了解的呢?不100%完全了解,我们就不说话,不发表意见,不能批评这个,不能表扬那个,照你这种说法我看这个论坛也要不得了.大家都等100%了解好了再来说吧.世界上的大多数事情都是差不多的,特例是极少数,有的甚至只有在连续剧和小说里才有,我们不能为这极少数不说话,不发表议论了吧.我觉得MM有点过于谨慎,过于小心.

wwwwong 发表于 2004-7-24 22:58

最初由 慈航静 发布
偶没有这个意思,也没这么说过。$汗水$
偶只是说,偶觉得偶的发言一直都算客观。从头到尾偶都没有支持过那“该受谴责”的那一对,只是一直说,大家所知道的可能并非是事实的“全部”的情况下,对那“该受谴责”的那一对群起而功之有点有欠公平。

坚决反对“见义勇为”的行为!和犯罪分子做斗争一定要一对一,如果围观群众群起而攻之,对犯罪分子是很不公平地。。。没准还是另有隐情地。。。。。大家根本都不知道事实的全部状况嘛!

Miss Right 发表于 2004-7-24 23:00

版聊太慢了!
有谁建个群,qq讨论!
有什么话,咱们摊开了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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